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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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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 ★设立 专利代理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 合伙协议书 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我国目前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三类: ⑴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部,可承办国内外专利代理事务。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⑵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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