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魏某与某公司存在商业往来,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匮乏,拖欠魏某货款。魏某向提起诉讼,判令公司向魏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魏某付款,魏某依据生效判决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随后,魏某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的三个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实行认缴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该三名股东尚未交纳出资。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半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并未被清算注销。三名股东均称无法提供公司清算所需账册等文件。
审理过程中,某股东称公司的工商备案材料中,他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因此他不是该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但同时,其他股东均认可工商登记备案事宜是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办理的。经鉴定,工商备案材料中的签字确实非该股东本人签署。
判决
经审理认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该公司的股东没有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现在三位股东无法提供清算所需的账册等文件,公司已无法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股东虽称工商登记材料非其本人签署,但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系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办理。该股东仅以签字非本人所签而否认股东身份和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三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1,我们国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来说一般都是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只是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出资到位,全部出资完毕,即便公司欠付大量的债务,理论上也不需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现在法律允许认缴出资,不需要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将出资全部出资到位,可以分期缴纳,有些股东无论是基于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还是出于虚荣心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设置得非常高,上千万,甚至上亿,认缴出资期限时间往往设定在十年、二十年,公司一旦发生债务,由于股东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未到期,公司经营不善时,公司可能欠付大量的负债,债权人在起诉执行后,公司本身并无资产可以偿还,执行终止,对于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破产结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在应出资的范围内直接承担责任。
2,最高审议通过《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 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依据该条款,即便不申请公司破产也是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后,股东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非放任公司处于“瘫痪”状态。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