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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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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做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设立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对于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也不能做诉讼代理人。还有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这是一条弹性规定,至于哪些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司法活动中由决定,现实生活是多变复杂的,做此规定符合我国国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第六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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