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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小三’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对“小三”介入引起的离婚纠纷一贯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小三’介入引起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有过错的人也应当提出建议”的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原夫妻关系、感情尚未破裂的,对方应当谅解,重新做好调解和好工作,可以认为调解无效也不允许离婚。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会造成双方的长期痛苦,还可能激化矛盾,那么,应该回到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判决离婚。 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解无效的,一般应当准予离婚。 ”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目前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小三”不知道另一方结婚的事实,考虑到“小三”也是“受害者”,追究他们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而维持婚姻往往是婚姻当事人的义务,但婚姻中的矛盾不可避免,婚姻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必须相互忠诚,相互尊重。 但该条规定的内容是道德义务,不能作为追究婚姻案件中过错人责任的法律依据。

  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一个可能的方法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者的财产权。 常见的情况是出轨对象给“小三”买的贵重物品; 购买房子等。 此时,可以以回收此房可以不正当地获利为由要求“小三”归还。 当事人要想得到的支持,应该有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小三”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 )有证据显示,小三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

  )3)这笔出资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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