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起诉,让把房子判给当事人,然后当事人自己去房管局过户。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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