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用是一般纳税人开出,供对方抵扣应缴的专用。普通对方不能抵扣应缴。
专用共一式三联,记账联,联和抵扣联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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