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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是不是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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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属于执行异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只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应当追加被执行人,而人民未追加,然后向人民提出申请的,应当属于执行异议,人民必须作出处理。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总而观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准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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