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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及临时土地使用证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审批。土地使用者应与相关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需经相关部门同意。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法律分析

一、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怎样

1、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是: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审批;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临时土地使用证的概念是什么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批准。

结语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清晰明确,需要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审批。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土地使用证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者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批准文件规定使用,改变土地用途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上缴财政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百分之七十。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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