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户口的问题,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那要另当别论。
根据有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男方可参照上述规定,到局申请强制迁移女方的户口。
一、判离婚户口怎么办
如果已经判决离婚,可以依法是可以将户口迁走的。如果对方不给户口簿,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移,经派出所民警多次通知对方后,对方还是拒绝的,派出所可以将户口直接给你迁走,然后在户口底簿中注明即可,是有专门规定的。
二、离婚女方户口答疑
网友提问:
判决离婚后,女方户口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由于各地户籍的不同,关于当事人在离婚后的户口问题,没有准确和细化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根据自己的状况结合当地的户籍想办法。
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