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后起诉离婚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去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直接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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