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儿童将构成虐待罪
1、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4、综上,对于儿童监护人或者儿童的家庭成员或者是对儿童负有看护职责的虐待儿童的将构成虐待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虐待儿童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学校及幼儿园的老师或其他人
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综上,对于儿童所在的学校或幼儿园对儿童进行殴打虐待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4、除此之外,教师虐待幼儿本是违法行为,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刑法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