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无效担保合同的范围及后果

无效担保合同的范围及后果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外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担保、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非法经营外汇担保的金融机构或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企业提供外汇担保、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转让权利。《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拓展延伸

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关争议解决方式

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关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当一份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应如何解决的问题。在法律上,无效担保合同通常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因此其法律效力受到。对于无效担保合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具体解决方式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争议,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未经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提供担保、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未经同意和批准的主合同变更或权利转让。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解决争议的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