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效担保责任的认定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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