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诉讼中院管辖

刑事诉讼中院管辖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一、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的怎么处理

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的处理方式如下:

1、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主管的民事案件,在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如受移送的人民认为移送来的案件依照规定也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行政诉讼移送管辖裁定可否上诉

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依职权作出的决定。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的做法。

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