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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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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根据最高有关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理由为由,申请人民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一、强制清算法律程序

通常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如下:

(一)要在成立清算组之前,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

(二)确定清算组的成员。在公司股东、高管人员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凭证,具备清算的前提下,确定清算组的成员;

(三)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及相关的事情。成立清算组后的一个星期内,清算组要把公司清算司法介入等事情,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给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跟国有资产有关的,还要通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在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好后,清算组需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定出清算方案,并报进行确认。

二、强制清算的期限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即清籍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人民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以更好地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对于延长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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