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硕诉被告盘州市某小学、第三人陈某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和责任承担关键词 民事 未成年人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安全保障义务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22年6月17日下午四时许,原告、第三人和几名同学在课间活动时,原告无意间踢到第三人右频部。事故发生后,班主任黄老师在接到学生的报告后到达现场。黄老师到达现场后,未采取任何紧急处理措施,而是在第一时间将该事故通知原告和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到达学校后,由原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送往盘州市某医院口腔科门诊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题部挫裂伤。经医生处理后离开医院。2022年6月25日左右第三人到医院拆线。2022年7月5日开始至今,第三人多次到昆明某医院进行除疤。在此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何某通过微信方式转账给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事故发生至今,被告多次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协调,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在 2023年6月28日的调解会议中,被告明确表示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向起诉,由判定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原告牛某硕遂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第三人在上学期间发生的受伤事故承担 9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费用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盘州市某小学辩称:案涉事故是因为,原告牛某硕在课间活动时间不听从学校的管理和班主任的教育以及他人的劝阻做危险游戏,造成了陈某辰的受伤。并不是因为原告所说的学校管理不严格导致。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陈某辰述称,2022年6月17日下午课间时间第三人在学校长廊玩耍,就发生了事故,后来第三人陈述由班上同学找到班主任并告知陈某辰受伤,班主任打电话给陈某辰的妈妈王某及原告妈妈,王某就马上去学校,接到第三人第一时间就去就医,当时只有王某一个人去,后来原告家才跟着来,当天所有支出由原告方支出,受伤后续一个月以后在昆明某医院进行祛疤治疗,所有的费用都由原告方跟王某核实后进行报销给王某,后面原告方找到学校协商此事,并通知王某去学校协商,要求学校行相应的责任,后面因为协商无果就到现在起诉。审理查明:原告牛某硕、第三人陈某辰均系盘州市某小学学生。2022年6月17日下午四时许,原告牛某硕、第三人陈某辰及几名同学课间活动时,在学校长廊处玩耍,牛某硕不慎踢到陈某辰,导致陈某辰摔倒在地受伤。班主任黄老师得知陈某辰受伤,通知了牛某硕及陈某辰的家长,后由陈某辰的母亲王某将陈某辰送往盘州市某医院口腔科门诊接受治疗。该院对陈某辰的伤口进行缝合,局部纱布包扎等处理措施后,陈某辰离开了医院。后陈某辰在其父母陪同下多次到昆明某医院进行除疤治疗,产生相应治疗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 XX元后,陈某辰继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由陈某辰的父母自行支付。事故发生后,被告盘州市某小学多次组织原告及第三人陈某辰的法定代理人协调处理未果。另查明,盘州市某小学,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开展了相关活动及教育宣传,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上课期间每天安排人员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文明监督管理。陈某辰于受伤之日2022年6月17日已年满8周岁,牛某硕于2022年6月17日末年满 8周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黔0281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1、由被告盘州市某小学对第三人陈某辰受伤事故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某硕的监护人垫付款XX元;2、驳回原告牛某硕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深度好文计划#
裁判理由生效判决认为,原告牛某硕、第三人陈某辰均是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盘州市某小学,虽然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开展了相关活动及教育宣传,并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每天安排人员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文明监督管理,形式上做到周密考虑教学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盘州市某小学自述原告及第三人陈某辰于 2022年6月 17 日在学校长廊上翻凳子玩耍的危险动作。但陈某辰受伤时,当值文明监督管理人员未发现并及时制止,忽略了幼儿顽劣、未知自保的本质,学校未尽充分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及防范,牛某硕与陈某辰的监护人亦存在疏于对孩子日常安全教育的因素,致本次损害事故的发生,州市第三小学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未成年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牛某硕与陈某辰在玩耍过程中,牛某硕不慎踢到陈某辰造成陈某辰受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因牛某硕与陈某辰年龄相当,且一起玩耍,事故发生时牛某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辰为行为能力人,根据年龄情况陈某辰的安全意识应高于牛某硕,且牛某硕并非故意致陈某辰受伤,陈某辰的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第三人陈某辰的伤情,本院酌情由牛某硕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陈某辰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10%的责任,盘州市某小学承担 30%。即盘州市某小学应支付牛某硕的监护人已垫付费用的 30%,即XX元(XX元x30%≈XX元)。原告主张由盘州市某小学承担 90%的责任,本院不子支持。被告盘州市某小学辩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裁判要旨学校当值文明监督管理人员未发现并及时制止,忽略了幼儿顽劣、未知自保的本质,学校未尽充分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及防范,未成年学生双方的监护人亦存在疏于对孩子日常安全教育的因素,致本次损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未成年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第一千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