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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男方无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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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权利与义务,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或生母应支付抚养费;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

如果选择把孩子生下来,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因为《民法典》规定,未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与义务。

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男方是否应该与女方共同承担怀孕责任?

男方是否应该与女方共同承担怀孕责任?这是一个复杂而争议性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平等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女性不再是唯一承担怀孕责任的一方。因此,男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怀孕不仅仅是女性的身体变化,还涉及到家庭的变动、经济的支持以及情感的支持等方面。男方的参与和支持能够减轻女方的负担,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同时,男方的责任感和参与度也能够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助关系。因此,男方应该与女方共同承担怀孕责任,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付出努力。

结语

男方应与女方共同承担怀孕责任,这是一个复杂而争议性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如果选择生下孩子,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此外,上也支持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同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外,遗产继承也有明确的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男方应该与女方共同承担怀孕责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付出努力。这不仅能减轻女方的负担,也能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助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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