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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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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通过使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和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来

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凭证管理制度,还受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个人通过金融凭证进行诈骗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在立案后还会被追诉。

2、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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