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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15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的原因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对机关以至整体司法机制的危害,实质上是对全体社会的危害。但这里我们讲的对社会的危害,是指除此之外该种行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不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罪主体:

其一,因受行政处理而被剥夺或者人身自由的人。

在我国,被适用剥夺或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的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被行政(治安)拘留的人。指因实施轻微的危害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机关作拘留处罚的人。这类人是被机关作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处罚,而且通常也是在看守所执行,但由于其不是罪犯,而且剥夺自由期限极短,按规定收押期间与刑事犯要分管分押。通常很少出现严重危害看守所秩序的情况,故而不属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劳动教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具有多次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责任的人所作的一种行政处理,它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一般认为,劳动教养只是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执行的基本方针是教育感化为主,惩罚的成份很小,执行的场所是各地大中城市设立的所,而不是机关。因而人员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

三是被判处刑罚但未收监执行的罪犯。在被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的犯人中,有一部分系判处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另一部分虽被判处自由刑,但因种种原因未被机关收押。这部分犯人因不在机关的监押控制下,故而也不能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这类人有如下几种:一是被判处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后者系适用)的人;二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人;三是被假释的罪犯;四是因生病保外就医或因其他原因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脱逃犯罪行为会造成破坏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如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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