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机关服刑的罪犯。
一、在实践中一般是如何正确认定脱逃罪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
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
2、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机关服刑的已决犯。
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实施脱逃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以参与其他人脱逃行为的方式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二、组织越狱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4.本罪主观方面处于故意。
三、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1、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或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
物证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表或符号;录音视频、电子数据也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