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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受害人用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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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案件移交至人民的,受害人需要去人民。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后,人民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对案件作出处理,人民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因此,受害人需要去人民,并且对案件发表相应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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