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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2、侦查。

3、侦查终结。

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人民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上级人民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调查核实,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调查核实;下级人民认为案件线索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调查核实的,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调查核实。

第一百六十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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