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到意味着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由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机关,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纠正。
1、刑事诉讼阶段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如果满足,则应该在办案期限内移送起诉;
2、如果不满足,一般都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3、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则应该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