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的重要事实涉嫌犯罪的,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实践中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处理,对此,实务界几乎没有争议,但在人民将案件移送机关时的具体操作方面,实践中做法不一,亟待统一和规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应予受理。即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故该做法成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该做法的弊端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重背离了该裁定追求案件处理效率的初衷,导致该类案件几乎一律提起上诉,给了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和拖延诉讼的机会;二是这种裁定实质上使“移送机关处理”成为废弃的裁定事项,当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审理”时,移送机关处理的初衷将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