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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交就流程有哪些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

相关法律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机关接到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审查。

一、补充侦查后案件会被如何处理?

对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审查。

机关若是侦查结束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来审查,的相关职员在接收到由机关移交上来的刑事案件后,是需要认真审查的,若是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此时就需要按照流程将案件退给之前的机关,并要求限期完成侦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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