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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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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后处理的内容如下:

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移交的材料有哪些

1、起诉意见书,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应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诉讼卷的所有材料和证据;

3、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4、认罪认罚的资料,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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