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从刑事拘留到移交,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司法实践中,机关一般都是在30天法定时间内来报请批准逮捕的,但是也有一些机关是卡着法定时间来报请批捕的。如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机关就卡着第30日报请批准逮捕,因为如果机关在第31日报请批准逮捕,那就存在程序违法,所以存在一些机关卡着第30日将案件报请批准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机关将案件报请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到了阶段,因为刑事案件分阶段,分别为的侦查阶段、的审查起诉阶段和的审判阶段,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每个阶段的详细介绍。
所有涉嫌刑事犯罪所经历的阶段及每个阶段的期限
此时机关将案件只是报请批准逮捕,为什么要报请逮捕?一是可以说刑诉法规定机关在没有报请批捕的情况下只有30日的拘留羁押权限,如果不报请批捕,就会存在有违法羁押嫌疑人办案的行为。二是可以说,机关报请批捕是为了合法延长拘留羁押期限,以便可以开始侦查收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此时机关报请批捕后,有7天的时间来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也会卡着第七日来作出逮捕的决定,而这7天也仍然是属于刑事拘留期限,所以也就有了刑事案件中机关最长可以拘留羁押嫌疑人不超过37天的熟悉说法由来。
根据刑诉法规定,机关报请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涉及到四种情况的案件(刑诉法第15)可以再延长2个月;若存在对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规定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刑诉法第159条)可以再延长2个月;若在此期限内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不讲自己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刑诉法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就可要重新计算、查明计算了。
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到,此时案件才算真正到。
再回到举得例子中,甲这种情况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需要2个月,最多也就延长1个月,加起来,侦查羁押期限共用了3个月。因此,机关对嫌疑人甲2021年12月11日报请批准逮捕,2021年12月18日作出逮捕决定,侦查羁押期限从2021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三个月至2022年3月18日。
综上所述,以上是按照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案件从机关到所需要的时间。如果按照最快的来计算,那理论上案件从机关到的时间就更短了,如:逮捕前拘留3日+报请批捕7日+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2个月零10天,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概率很小很小,基本上不会这么快到。
一般情况案件到的时间都是按照上述分析的情况来,即拘留30日+报请批捕7日+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三个月零7日,换言之,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从机关到,通常情况下是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