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9]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日期】2009.04.12 【实施日期】2009.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09]29号 2009年4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和《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废止自治区和下发的交通规费相关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 》等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
二、自治区和下发的其他文件中涉及交通规费的有关内容不再执行。 1 / 2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清
理废止工作,并将清理废止情况报送自治区。同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的有关规定,将清理废止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公文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查。 附件:
废止的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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