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139
邢台市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
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邢台市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促进工程技术中心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邢台市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是工程技术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邢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周期为3年,每年对部分领域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 评估是对工程技术中心近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内容: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试验条件、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遴选相关领域学术(技术)水平高、熟悉科技创新平台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应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 市科技局按照评估工作安排,确定参加评估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单位。
第九条 参评单位在评估通知下达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评估材料,主要包括:
1、《邢台市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工作报告》(格式附后); 2、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应该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评估工作采取专家评审和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程序:
1、评估专家组审阅评估工作报告,核实证明材料; 2、听取参评单位的工作汇报; 3、质疑、答辩、讨论; 4、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5、根据评估指标打分; 6、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7、评估专家组对总体评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评估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整改四个等次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是市科技局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1、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参评单位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方面优先推荐。
2、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等次的参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整改,整改期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据《邢台市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予以撤销。
3、对不按要求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参评单位,依据《邢台市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参加评估工作。参评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所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工程技术中心提出批评,对弄虚作假和所报内容严重不实的,将直接列入整改等次并予以通报。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