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甲方:代理机构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人才交流中心 电话 88532306
地址 温州市兴海路50号 邮编 325005
乙方:代理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档案编号
家庭住址 邮编
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人事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乙方要及时转交甲方归档。
四、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项目: 1、人事咨询; 2、人事规划设计; 3、人才招聘引进; 4、毕业生人事代理; 5、人事档案管理;
6、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 7、档案工资调整;
8、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9、代办养老保险、公积金; 10、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1、代办集体户口落户; 12、聘用合同鉴证;
13、代办出国(出境)政审; 14、协调流动争议; 15、 16、 17、 18、
五、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条中所列第( )等项的人事代理服务。
六、甲方有如下责任:
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要求人事代理项目的具体义务;
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甲方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 七、乙方有如下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有关费用;
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九、人事代理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以利做好交接工作。
十、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4、
十一、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三份,请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成文部分不得擅自修改,违者无效,解释权归温州市瓯海区人才交流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