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cept of Government Data Openness and Its
Scope
作者: 薛智胜[1];艾意[1]
作者机构: [1]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出版物刊名: 财经法学页码: 13-23页年卷期: 2019年 第6期
主题词: 数据;数据开放;开放原则;开放范围
摘要:目前,数据开放内涵不清晰和范围不明确,在理论上易与相关概念混淆,在实践上影响数据开放工作的开展,需要在比较中把握数据开放的概念,并从应予开放、不予开放两个方面全面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明确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以开放优先为原则、以保密前置为例外,以惠民便民为最高标准、以法益保障为最低红线等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合理确定数据开放的实现路径和具体范围,分层界定数据不予开放的范围,厘清二者的界限,以推动数据开放的法治化步伐,优化数据开放质量,实现数据开放效能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