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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汉简_二年律令_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_读_张家山汉墓竹简_札记之三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

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

高!敏

(郑州大学历史所!450052)

!!内容提要:在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中,往往为授田制问题、名田制问题、私土地买卖问题所困扰,关键都在于史料缺乏。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上述三个难题的全新史料,本文就是利用这些新史料对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的补充论述。

关键词:授田制!名田制!二年律令!户律

我们知道,关于西周、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土地制度的研究,论者甚多,论著亦夥,歧说亦往往有之。其根本原因在于史料缺乏,特别是授田制问题、田宅买卖问题、以名占田的名田制问题等,尤其使人困惑。今󰀁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47号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为我们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靠而且比较多的新史料,故特作此文,企图从上述这些方面发掘󰀁二年律令󰀂中所包含的新史料,以就正于方家!

一、关于授田制问题

关于我国古代存在国有土地制度下的授田制问题,在我国古史研究者中几乎已经形成共识。云梦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规定:∀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有∀受田#者,则官府就是∀授田#者,这就是秦有∀授田#之制的明证。但是,秦律并未论及如何授田以及不同人群授田多少等问题,可能是由于出土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今󰀁张家山汉墓竹简󰀂

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汉初如何授田以及不同人群授田的不同数量等内容,有助于我们认识秦和汉初授田制度的实况。󰀁二年律令󰀂中的󰀁户律󰀂云: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311)更四顷,

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先后(312)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号简)󰀁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又规定: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宅,右(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315)五宅,不更四宅,

袤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

%143%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316号简)

这几枚竹简所记载的󰀁户律󰀂条文,都是给有爵者与无爵者以及按爵等高低授与田宅的律文。这些田宅不应属于∀赐田宅#,因为秦时斩首一级才∀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详见󰀁商君书、境内篇󰀂。这里的田宅获得者包括无爵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甚至还有司寇、隐官等较轻的社会罪犯,故不可能是∀赐田宅#。其次,从∀彻侯受百五宅#的话来看,很有可能前一条漏∀彻侯受百顷#句,果如此,则此为官府给这些人∀授田宅#的规定数量。单从∀彻侯受百五宅#来说,也同样说明彻俟的住宅是授而非∀赐#。换言之,这两条󰀁户律󰀂讲的是汉初授田制的具体作法。看到这两条󰀁户律󰀂律文,就令人想起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的一次大规模给从征兵士及诸侯子与有爵者给予四宅的诏令。󰀁汉书󰀂卷1下󰀁高帝纪󰀂云:

!!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汉高祖五年夏五月的这两个诏令,除对∀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外,其余都是对∀罢归家#的∀兵#赐爵、免役和授与田宅的规定。从∀吾数诏(对高爵者)吏先与田宅#及∀法以功劳行田宅#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等语来看,这种∀与田宅#正是授田宅,与上引󰀁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关于给有爵、无爵者及按爵等高低普遍授与田宅的规定如出一辙。因疑汉高祖五年夏五月之诏,正是制订上述󰀁户律󰀂的依据。通过这样的给有爵、无爵的公卒、士伍及庶人、司寇、隐官等的授田宅和立户,使他们无疑成了拥有授田宅的自耕小农;与此同时,也使大批拥有高爵的人成了拥有大量田宅的军功地主。由此便奠定了西汉政权的经济基础。如此,则西汉政权的阶级性质就不言自明了。

至于授田宅的数量多少,依据律文,公卒、士伍与庶人,每人田一顷,宅地方三十步;司寇与隐官等轻罪犯,每人田五十亩,宅地方十五步;亦即每户小农多为百亩之家。无怪乎西汉初期的政治家贾谊、晁错等人往往以耕田百亩比喻小农。至于有爵者,则依其爵级高低各有授田宅定额,连最低级爵的∀公士#,也可以授田一顷半和宅地四十五方步。要超出一般小农户一半。以致于爵级的高低,决定了授田宅多少的宝塔式阶梯。同时也构建了政治上统治形式的宝塔式根基。

再从上引󰀁户律󰀂的立法精神来看,立户的条件,是必须有授田宅,这同滥人秦律中的󰀁魏户律󰀂一样,∀假门逆吕(旅),赘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可见只有授田宅权利的民户才能∀为户#。所以,󰀁二年律令󰀂的󰀁户律󰀂规定:∀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毋田宅#或∀田宅不盈#者(即原有田宅达不到田一顷及宅方三十步者)∀得以盈#,即得以按󰀁户律󰀂规定补足其田宅地。这种原来有田宅者,可能是秦末遗留下来的有故爵田宅者。因此,∀授田宅#与允许立户是联系在一起的,故∀授田宅#之文不入󰀁田律󰀂而入󰀁户律󰀂,也许正是这个缘故。

通过依法立户与依法授田宅的规定,无疑会使大量的无爵、无田宅或少田宅的公卒、士伍、庶民成为固定拥有和长期使用、占有的田地与住宅地的自农小农。󰀁户律󰀂又规定:∀有籍县官田宅,%144%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318号简)意即凡属于上述条件立户,并获得了田宅的人户,都要造籍册上于廷并按立户先后编次保存之,这样就更使∀授田宅#的获得者的占有权获得了保证。关于∀授田宅#的造籍问题,󰀁户律󰀂有详细规定,而且这种田宅籍不止一种,至少有∀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徽#,而且都要以其副本严密地封存于∀县廷#(331号简)以备查。这里的∀民宅园户籍#,可能是每户所授田宅地的总数籍;∀年细籍#可能是指所授田宅地的耕种与使用情况;∀田比地籍#显然是指所授田宅地的比邻方位与四至情况而言;∀田租籍#顾名思义是指所授田地应纳田租和已纳田租的数量;唯有∀田命籍#,不知所指为何。有了这种多式多样的授田宅地籍,就可防止各种问题的发生。因为这种所授田宅地,其最终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如果某些农户因各种原因而绝户,其土地还是要归还给国家的。故󰀁户律󰀂有∀田宅当人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人田宅#(319号简)的规定。这就是说当农户的授田宅当归还官府时,如果有人诈称为户主而仍占其授田宅者,诈伪者本人要判处∀赎城旦#的刑罚,而且由官府没收其所冒授的田宅。这就确证农户的授田宅地的最后所有权仍属于官府,或者说授田制是国有土地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关于以名占田的名田制问题

关于秦汉时期是否存在以名占田的名田制的问题,有人作了否定地回答,也有人作了肯定的回答,而且认为这种名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属于私有土地性质的土地制度,我个人就是持有这种看法者之一,并在拙著󰀁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一书(1986年12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及󰀁关于西晋占四、课田制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原载󰀁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后收

入󰀁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一书,1987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分歧既然存在,就有探讨的必要。

先以秦时而言,󰀁史记%商君列传󰀂云: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里的∀名#虽是动词,但是∀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正是把田宅、臣妾及衣服置于私家名号之下,藉以体现出爵位获得者的名位与身份的等级阶梯,故∀名田宅#等于给土地占有者的占有权以人格化,使之打上土地占有者的名份等级的烙印。当这种∀名田宅#即以田宅系于私人名下的作法实行久了,自然会产生∀名田#的名称,到皇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以后,即各自由土地占有者向官府自报田宅数量的办法实行以后,这种∀自实田#就更成了名副其实的∀名田#,即成了自实者的私有土地。于是∀名田#一词,就变成了私有土地的代名词。∀名田制#就成了私有土地制度的时代名称。所以,入汉以后,∀名田#之称就层出不穷。󰀁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就曾提出过∀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主张,从其上下文意看,此处的∀名田#,已是指不折不扣的地主私有土地而言。故颜师古注曰:∀名田,占田也。各为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又󰀁史记%平准书󰀂载汉武汉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司马贞󰀁索隐󰀂曰:∀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还有󰀁汉书%哀帝纪󰀂有∀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造,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如淳注曰:∀名田国中者,自食其所食国中也。既收其租税,又得有私田三十顷#。这种∀名田#,史注家都认为就是∀以名占田#,也就是∀私田#,同秦国商鞅时的∀名田宅、臣妾、衣服#如出一辙。以致当时人荀悦与唐人杜佑,分别在其󰀁汉纪󰀂中与󰀁通典%食货%田制󰀂中,都把西汉哀帝时∀诸侯列侯得名田国中#的∀名田#,直接写作∀占田#。因此,始于秦的∀以名占田#的∀名田#制度,以及稍后的∋自实田#制度,都是名田制度即私有土地

%145%制度在发展历程中的表现形态。正是在这过程中,逐渐把官府的∀授田#变成了私人的∀名田#,也即把国有土地制逐渐转化成了私有土地制。既然如此,则作为国有土地制度的∀授田制#,同作为私有土地制度的∀名田制#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官府为了维护国有土地的数量,必然要采取措施打击∀以名占田#的∀名田宅#作法。如果说上面所举史料是以∀限民名田#的办法去维护国有土地制的话,那么,今󰀁张家山汉墓竹简󰀂的󰀁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又为我们提供了如何打击∀以名占田#过程中一些具体作弊者的作法,󰀁户律󰀂规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人田宅县官,能先告,除(323)其罪,有(又)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324号简)这条法律虽甚简单,却反映了一个重要问题。这便是有田宅而不立户、不名田宅,附名他人名籍和代替他人名田宅两种作弊行为。秦简及秦、汉史籍都没有讲到这些问题。因此,十分可贵。原来秦时其所以允许∀名田宅#,其意在于按名籍课取田租和刍、税,并不是允许他们有私有土地。但是,在授田制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人虽有田宅而不愿为户,而把田宅附于他人名下的情况,即∀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者,他们之所以要这么作,为的是要逃避官府的课税。另一种情况是为他人∀名田宅者#,以骗取官府的∀授田宅#,这种情况可能属于代替无资格立户和授田宅的人作伪。对于此二者,法律明确规定要给予打击,即作为双方∀皆令以卒戍边二岁#和没人其附名与代受田宅于官府。而且还奖励举报作弊的双方,有∀能先告#者,∀除其罪#,而且以附名和代受田宅予之。这不仅说明在授田制度下确有∀名田宅#的作法,而且有∀附令人名#和∀为人名田宅#两种作弊行为。这就确证∀以名占田#制度的真实存在。上述诸史注家对西汉∀名田#的解释,无疑是正确的。

在授田制的∀以名占田#过程中,虽然没有立即把授田私有化,但是,∀以名占田#一经确立,而且完成各种田宅的造籍之后,由长期占有而来的私有性质就会逐步产生,故󰀁户律󰀂在规定了所授田宅要造∀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及∀田租籍#之后,又规定:∀民欲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334号简)这里的∀先令#,就是∀遗令#,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有∀先令券书#可证。那么,此󰀁户律󰀂的规定,意即民户将其所受田宅、奴婢、财务,在死前遗嘱进行分配时,乡部啬夫要亲身听取其遗嘱,并将遗嘱写成一式三份券书,同向上级呈报户籍一样呈报此嘱书。这就证明民户对其∀以名占田#的授田宅,已经具备了可以传之子孙的私有权。因此,󰀁二年律令󰀂中󰀁户律󰀂的上述一系列规定,既为汉代名田制的存在提供了确证;又揭示了名制是如何逐步取代∀授田制#的实际过程,实为难得的新史料。

三、关于土地买卖的问题

∀土地买卖#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形成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通过土地买卖而来的土地,才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的非政治因素的强化,才表明土地私有制的真正确

立。然而关于土地买卖的史料极为缺少,经过不少史家的苦心挖掘,始发现󰀁左传󰀂鲁襄公四年,有∀戎狄荐居,贵货为土,土可贾焉#的以货物与土地交换的方式。进入战国以后,土地买卖的事实,似乎多起来了,但认真查找,也只有以下几条材料略有涉及:

一是󰀁韩非子%外诸说左上󰀂所云:∀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这里还只涉及宅圃的买卖;󰀁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谓赵国大将赵括,∀(赵)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但史书并没有说他买了%146%多少田宅。真正带有普遍性的土地买卖唯一的一条史料就是󰀁汉书%食货志󰀂所载西汉人董仲舒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这里的∀民得卖买#,是指秦废井田制度之后的土地,因此,这是关于土地买卖的现象始于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的唯一证据。即使是这条证据,也有不少疑窦,为人所怀疑。有的人认为董仲舒所说的土地买卖是西汉前期的情况,可以从晁错所说的拥有百亩土地的小农固贫困而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事实获得了证明;有的人还认为秦时土地可以买卖的情况,不见于󰀁史记%平准书󰀂,亦不见于󰀁史记%商君列传󰀂、󰀁秦本传󰀂及󰀁秦始皇本纪󰀂,故董仲舒的话不足为信,从根本上否定秦和西汉有土地买卖的事实存在。这样一来,唯一的一条关于土地买卖的史料,也处于疑是之间。再加上󰀁汉书󰀂关于土地买卖的记载实在太少,地下出土的一些买地券,又多为明器而不足为据,从而使土地买卖的问题成了悬而不决的难题。今󰀁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土,对于解决西汉时期是否有土地买卖的问题,提供了新的确证,这又是不见于史籍的新史料。󰀁二年律令󰀂中的󰀁户律󰀂规定: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不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320号简)

这是说想扩大住宅而欲买宅者,如果所买之宅与原有居宅不相连的,不许。反之,如果相连,则自然是允许买宅的。另外,作为官府的∀吏#和在皇帝身边办事的人,是允许买舍室的,可见买宅地及买住宅,是吏及宦皇帝者的一种。既然授田宅可以有条件地买卖,为吏者及宦皇帝者有买舍室的,有买者必须有卖者,则宅舍买卖必会在民间流行,于是出现了∀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321号简)的规定。既有此规定,必然是已经发生将授田宅赠送他人或把授田宅出卖的事实。官府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所以才规定:∀不得更受#。从∀不得更受#的规定来看,官府并没有完全禁止出卖∀受田宅#或以受田宅∀予人#的行为,而是间接予以承认。

只要官府开了允许买卖∀受田宅#的口子,则买卖∀受田宅#的事就会迅速增加,官府也会由被动承认变成变动为主承办。事实果然证明了这一点。󰀁户律󰀂又规定:

∀代户,买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322号简)

这里的∀代户#,应理解为更换户主,原来的授田宅户一旦被人取代,就意味原户主的授田全部变成了代户者的田宅,因此,∀代户#可能是指某授田宅户全部把田宅卖给代户者而言。另一种情况,是∀买卖田宅#在指部分出卖授田宅者而言。上述两种情况出现后,需要在∀乡部#部门的主管国有土地的官吏∀田啬夫#及∀吏#处办理∀定籍#手续。所谓∀定籍#,应当是指󰀁户律󰀂331号简所说的∀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与∀田租籍#而言,在这些不同籍册上登记并封存备查,就是∀定籍#。如果上述多部机关,∀田啬夫#及主办定籍工作的∀吏#有所留难或拖延,稽留满一日的,上述官吏都要各罚金二两。通过这条法律,表明了官府对∀代户#、∀买卖田宅#等行为已由被动承办变为公开承认,并不允许承办具体事务的机构及有关官吏留难与拖延。因此,这等于是承认了∀授田宅#可以全部出卖和部分出卖,亦即土地与住宅买卖的合法化。由此再看董仲舒的话,更觉其真实可靠。授田制下的国有土地制,就是这样在土地私有化的浪潮中,一步一步退让而日益被名田制即私有土地制所取代的。

综上所述,有关土地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难题,都可以在󰀁张家山汉墓竹简󰀂的󰀁二年律令󰀂󰀁户律󰀂中得到重要启示,甚至是从不见于史籍的全新史料,故󰀁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史料价值,是无可估量的,随着研究的深人,将会揭示出更多更大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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