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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事件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及处置制度 医疗安全

(不良)事件报告是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 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 落实建立 与完善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要求,特制定本 制度。

1. 目的: 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增强风险防范

意识,及 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将获取的医疗安全信息进行分析, 反馈并从医院管理体系、 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 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安全 (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主动报告; 但药品不良反应 / 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 染个案报告需按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上报, 不属本医疗安全(不良) 事件报告内容之列。

3.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 1)定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 医院运行过程中, 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 增加病人的痛苦和 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2)等级划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

个等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

进展 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 (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 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 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 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 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4.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1)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 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2013 年)、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卫医发 [2002]206 号)

(2)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 性的特点。

○1 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

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 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

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 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 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

据, 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 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

示, 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

进。 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 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 信息。

5. 职责

( 1)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

○1 识别与报告各类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提出初步的质量

改进建议。

○2 相关科室负责落实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持续质量改进措

施的实施。

(2)护理部:

○1 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护理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

表》,并对事件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于每月 8 日前将上月所有护理 安全(不良)事件汇总,《护理不良事件汇总表》填写后上交质量控制 科。

○2 对全院上报的护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

通, 作出初步分析,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 提出改进建议。

○3 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

( 3)质量控制科:

○1 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诊疗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

表》,并对事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2 对有关诊疗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通,作

出初步分析,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改进建议。

○3 每个季度将发生频率较高(每月或数月发生一次)的医疗安

全(不良)事件汇总,组织相关部门或科室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必 要时上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院长会)讨论。

○4 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

训。

( 4)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1 每季度讨论质量控制科提交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制

定相关事件的质量持续改进措施或建议。

○2 根据事件的性质、是否主动报告、报告的先后顺序以及事件

是否得到持续质量改进等方面, 给予报告的个人或科室一定的奖惩建 议。

6.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

(1)发生或者发现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安全(不 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 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部门、 护理部 或质量控制科报告。

( 2)Ⅰ、Ⅱ级事件报告流程

○1 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Ⅰ、Ⅱ级事件时,应

按程序进行上报。

○2 当事科室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告表》,并上交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

( 3)Ⅲ、Ⅳ级事件报告流程报告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填报《医疗 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并提交至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

7. 奖惩

( 1)以下所有奖惩意见,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建 议,并以院长会决议为准。

(2)对于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个人,根据报告的 先后顺序、事件是否能促进质量获得重大改进,给予相应的奖励。

(3)每个季度以科室为单位评定并颁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报告质量贡献奖。评定标准: ○1 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达 到 3 例以上,并且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流程再造有显著帮 助,实现流程再造达到 3 项以上的科室;

○2 发生严重医疗安全

(不 良)事件未主动报告的科室取消评选资格。

(4)当事人或科室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 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 质量控制科从其它途径获知的, 虽未对患者 造成人身损害, 但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 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 必要的经济负担的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

(5)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医 疗事故和差错处罚规定 (修订)的通知》(附一办 [2004]33 号)执行。

(6)对于已经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医疗缺陷,医 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情况酌情减免处罚。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医院

医疗风险预警及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

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规 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缺陷、医疗差错,规避医疗侵权行为的发生和 由此产生的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1. 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1)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范围: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护 理过程中,发生任何“作为”与“不作为”的医疗缺陷、差错和过失 行为,无论患者及其家属有无投诉,都是医疗缺陷的警示范围。

(2)医疗质量风险警示分级: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产生 的医疗缺陷性质、责任程度和损害后果,将医疗风险警示为三级。

1)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对于有下列医疗工作缺陷者,将受到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①医务人员未按照本院《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医务 人员在各种有创性操作和手术前, 未及时书写术前相关记录 (含术前 诊断);医务人员未及时、准确书写反映病情重大变化的病程记录;

② 各级医生未按照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规定及时查房, 护士未按分 级护理制度规定巡视病房, 连续两次以上,但未发生医疗损害后果 (以 下简称后果);

③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有一定缺陷,但无后果; ④ 各种诊疗、护理操作不当或不成功,患者有投诉但无后果;

⑤ 其他诊疗、护理工作缺陷,虽无后果,但有患者投诉的; ⑥由下级医生书写的上级医生查房记录,查房者未在 24 小时内 审签。

2)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有下列医疗工作缺陷或过失者,将受

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①超过 24 小时未完成住院病历、超过 8 小时未完成首次病程记 录;

② 未按时完成各种有创操作和手术的术后记录等重要医疗文书; ③ 超过 6 小时未补记抢救记录;

① 院内急会诊未在 10 分钟内到场或常规会诊未在 24 小时内完 成;

② 死亡病历未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讨论; ③由未在本院注册的医护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见习期医务人 员)书写的病历文书,本院执业医师、护士未在 24 小时内审签;

⑤一般病人,超过 72 小时未及时确诊,或未及时制定调整治疗 方案,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投诉;

⑥ 三级医师查房不按时进行, 特别是上级医生查房不及时, 造成 患者投诉;

⑦ 手术或各种有创性操作实施前, 术者和操作者未亲自与患者或 其授权代理人进行充分告知并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⑧ 三级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或术者未参加讨论;

⑨ 交记录, 未书写危重病人交记录或夜班有处置, 但病

历中未记录;

○10 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或判决虽未构成医疗事故或

侵权责任,但有一定的差错或过失,未产生赔偿后果;

○11 受到两次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者。

3)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有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并造成后

果者, 将受到三级医疗风险 警示:

①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医疗事故, 或经人民判决应承担 侵权责任的;

②由于各种“作为”与“不作为”的过失行为,酿成医疗纠纷, 责任人过失严重,虽未鉴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 损害的;

③ 由于责任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医疗纠纷, 经调解,医院给予患方 经济补偿而解决,经医院医疗争议评判认定有责任的科室和个人;

④ 一年内,两次受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者;

⑤ 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或发生医疗不良事件, 可能构成医疗事 故或引发医疗纠纷,不按规定上报。

2. 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

(1)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下 岗培训,行政处分,取消两年内评优和晋升职称资格, 扣发绩效工资, 技术职称低聘,降薪,离岗待聘,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等。

(2)对受到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责任人,接受到警示的级别, 分别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

(3)对受到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医院给予口头警

告处理。

(4)对受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医院给予全院通 报批评处理,并酌情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5)对受到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在接到警示通知 的当天,到医教科或护理部接受戒勉谈话,并下岗培训一个月,根据 下岗培训期间本人的认识和表现,医院在一月内给予相应处罚。

3. 对所有受到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 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

的医务人员,一律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4. 对因过失行为造成医疗纠纷赔偿, 酿成医疗事故或被人民

判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 按医院《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 评判及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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