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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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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沙龙

zhigong falv tiandi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几点认识

罗小军

(541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  广西 灌阳)

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以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是有其现实背景和立法基础的,从现实背景方面看,刑事诉讼中羁押率居高不下、“以捕代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捕到底”、长期羁押等现象都急需解决和改善;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大立法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充实了人民法律监督内容,但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却遇到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条规定上存在结构不完整、内容不确定和用语有歧义的先天不足,配套机制上信息共享不够、评估说理不足、衔接保障不力和替代措施不完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捕促供”、“有罪推定”等传统司法理念未转变和过于强调诉讼效率、突出考评考核等功利性的执法方式。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运用和效果。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度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核心业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人民、人民和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主体特定、对象特定、建议性结论法律特征和统一保障与惩治犯罪、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刑事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内部特征。我国人民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就决定了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的职责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质也是一种法律监督,应当与人民纠正错捕等诉讼职能相区分。作为一种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具有救济、评价和预测的法律功能,同时还有保障、化解矛盾和促进监督的社会功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以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是有其现实背景和立法基础的,从现实背景方面看,刑事诉讼中羁押率居高不下、“以捕代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捕到底”、长期羁押等现象都急需解决和改善;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大立法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充实了人民法律监督内容,但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却遇到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条规定上存在结构不完整、内容不确定和用语有歧义的先天不足,配套机制上信息共享不够、评估说理不足、衔接保障不力和替代措施不完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捕促供”、“有罪推定”等传统司法理念未转变和过于强调诉讼效率、突出考评考核等功利性的执法方式。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运用和效果。

制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要求,这是我国连续第三次在对外保障计划中表明国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尊重和保障”的立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防止不必要的刑事羁押,将有效避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消极性,有力保障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和承诺,这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使命。

二、充分认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如何转变陈旧司法观念,调整监督职能定位,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公平公正,进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面临的首要问题。对此,《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如何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已有明确要求,为我们继续深入开展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定下了基调。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里面很重要的一块内容就是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扩大认罪认罚。如果到了审理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开展这些工作就相对较为困难。而在审前,就区分情况决定是否建议继续羁押,对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推动案件刑事和解会起到一定作用。所以,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推进审前非羁押,是可以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做出贡献的。通过我们的工作,将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中身患严重疾病的,使其获得更好的社会医疗待遇,避免监管场所死亡事件的发生,保障刑事追诉活动顺利进行;对其中涉嫌偶犯轻罪的,促其悔罪认罪、刑事和解,实现认罪认罚从轻和恢复性司法目标;对其中依法可能判处缓刑、短期刑的,确保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正当性、比例性与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避免判罚倒挂问题。这些都将有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充分认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实现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转型发展的有利契机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业务,就监督方式来说,传统监督模式更多的体现的是行政属性。去年,在高检院的有力推动下,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型的一个标志。转型发展需要实实在在的工作载体,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一个重要的载体。市院要求羁押必要性审查按照案件化管理,采用公开审查的方式,体现监督性审查的司法属性,就是为了突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载体在刑事执行检察转型发展中的作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监督业务办案化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充分认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尊重和保障”先后被写入和刑诉法,这是中国立法历史性的一大进步。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了下来,意味着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的关注程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6年9月29日,新闻办发布的中国行动计划(2016-2020)又一次明确了“健全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结论

虽然修改后的刑诉规则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细化,但有两处未明确:一是上提一级审查逮捕的决定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报请审查,还是由决定逮捕案件的审查;二是由上级检察机关或上级人民延长羁押期限或办案期限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原侦查机关对应的审查,还是由决定延长羁押期限或办案期限的或对应的审查。(下转第125页)

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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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公布则是和专利垄断或技术保密不同的一种方式,技术主体采取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成果,使得任何公众都能够享受这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进而实现阻止他人采取同样技术进行专利申请被授权,确保其对发明创新成果的自由使用。创新主体都会采取各种主动保护措施来对其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可是过度的保护手段势必会减弱知识的溢出和扩散效果,因此,国家在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既要鼓励支持创新主体的合理行为,还要从平衡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适当对利益均衡因素进行考虑。比如,对运用财政性的资金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我国可以采取文献公开、强制许可、区域等措施,对创新人员提出扩大其社会开放度的要求

我们也相信强大的祖国会成为中国企业在国外最强有力的保护。

四、结语

知识产权在企业国际化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并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按部就班,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吸取国外的有用经验,逐渐的构建完善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方式,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让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能够在国际市场中,拥有一隅之地。参考文献:

[1]张明利.论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

[2]余丽娟.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贸易效应研究[D].中南大学,2005.

[3]张小云.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及对策[D].重庆大学,2007.

[4]王娟熔.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6).

[5]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6]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究.2005(3).

[7]刘文华.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

当得到决定逮捕的事前许可,但修改后的刑诉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告。”并未采用原有规定,而是保持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4条一致的规定,即事后报告。高检院法律研究室也曾对该条专门作出说明,认为在发现强制措施不当时,赋予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有利于及时有效保障。以此两例“不变”,足见及时、有效尊重和保障的核心精神。参考文献:

[1]赵虹.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J].人民检察,2004(12).

[2]白泉民.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4(12).[3]刘颖,刘继国.监所检察派出建设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5(10).

[4]赵虹.检察长要重视监所检察工作[J].人民检察,2005(23).[5]尚爱国.监所检察工作用语辨析[J].人民检察,2005(23).2010年12月,第349页。

③《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23条(a)项。

④Quoting Coleman v. Cannon Oil Co.141 F.R.D. 516, 520 (M.D. Ala, 1992), quoting fromStephan Calkins, AnEnforcement Official’s Reflections on Antitrust Class Actions, Arizona Law Review, 1997 Volume 39, at 413.

⑤李庆民,董.《试论集体诉讼》,载于《法律科学》1995 年第 3 期(总第 期),第 67 页。参考文献:

[1]戴宾,兰磊.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2010

[2]谈晓颖.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J].理论月刊,2007( 6)

[3]王开定.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4]严炎.群体诉讼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7.作者简介:

王素林(1992~),女,汉族,内蒙古,硕士研究生,就读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三)企业自身应当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光依靠国家的支持而自己不采取行动是愚蠢的,企业在国家化的过程中,面临着形形色色的对手,若想利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自己要懂得保护自己。老干妈在国外甚至已经成为了奢侈品,受到了广大华人和外国人的追捧,正是由于其市场广阔,才会在一时间出现了无数仿冒的老干妈,其创始人陶碧华在最初就是因为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导致了巨额损失。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必须掌握主动权。首先,为自己的企业积极的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一定要加强自己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域名等进行国际注册,只有这样,在国际市场上才能收到保护。其次,在知识产权收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即使是在国外,也无所畏惧,我们相信法律会站在正义的一面,同时(上接第121页)

层级对等是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但完全按照层级对等的原则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未免困难较大:一是地域较大。我国地域辽阔,不少地方市县之间、省市之间跨度少则几十公里,多则几百公里,对于没有羁押必要事由的调查会受到地域的,容易导致审查一个案子耗时耗力、效率低下;二是不符合修改后的刑诉法有关保障的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放到了总则的位置,并将其精神贯穿于多个法条。原刑诉法第73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该条在修改刑诉法时饱受争议,检察机关及有关学者认为应当变“事后通知”为“事前同意”,但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4条仍保留了原条文。另外,有关职务犯罪上提一级审查逮捕的规定中规定上提一级审查逮捕的案件,决定逮捕后报请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报请逮捕应(上接第122页)知的方式或是邮寄的方式,能够确保集团成员知悉诉讼情况。

(3)进行诉讼费用改革。可以借鉴美国建立风险代理制度,由律师事先垫付有关的诉讼费用,也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若胜诉则由败诉方缴纳,但本着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应保证律师在胜诉后可以从赔偿金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4)赔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赔偿制度作为激励受害人与律师积极提起诉讼,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引入该制度可以和集体诉讼制度相得益彰。赔偿范围的问题上我国具有以下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①实际损害赔偿;②双倍损害赔偿;③绝对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④酌定三倍损害赔偿。无论采用何种赔偿方式,只要能够充分补偿受害者并威慑违法者,便是成功的赔偿制度,具体方案的采用还需进行细致的考量与分析。注释:

①Z. Chafee, Some Problems in Equity, 200-201 (1950); Developments in the Law-Multiparty Litigation in the Federal Courts, 71 Harv.L.Rev. 874 (1958).②戴寅,兰磊.《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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