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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美容师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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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方) :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 :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法定代表:______

签定地:______签定地: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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