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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咨询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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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咨询师工作制度

一、总则

1、心理教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教师道德准则,在其教师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教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应不断学习本专业的有关知识,通过不断改善自身的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水平,以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心理教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教师的工作目的是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1、心理教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教师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教师在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教师产生依赖。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心理教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教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心理教师应努力保持和来访者之间客观的治疗关系,一旦业已建立的治疗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

3、当心理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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