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精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单位、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及使用测绘仪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测绘仪器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
第二章 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
第四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定、校准。
第五条 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应由国家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校准机构承担。
第六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 测绘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定、校准,
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 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报告。
第十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报告,并在仪器设备上粘贴检定、校准标志。
第三章 测绘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定、校准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机构提供虚假检定、校准结果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