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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党如何治理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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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党如何治理国家的?

1、从人治到法治

随着中国取得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一个严峻而又重要的任务摆在了新生的中国党人面前,那就是如何创建一个新型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恢复与发展。

其实,中国党在领导的过程中,在区和根据地即进行了局部执政的艰难探索,把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建立新***主义的政权组织,创设新***主义的法律系统,为夺取全国政权后如何治理国家积累了经验。据此,新中国建立前夕,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论人民***专政》一文,深入论述了人民***和专政的辩证关系,阐明了新中国建立后法制所应承担的任务。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起着临时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政治方面,“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经济方面,“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教育方面,实行“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它还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

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共同纲领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治理循着法制的道路顺利地开展起来。

鉴于“”中种种“无法无天”的沉痛教训,加强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在1997年9月召开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修正案在第五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第一款。至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的确认。

进入新世纪以来,根据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更好保障,一个法律制度完备、法律执行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步建成。

依法治国是国家文明和进步的象征,是民族兴旺发达的体现。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已近二十年,在检察机关工作也有一段时间,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依法治国问题有一些新的理解和认识。

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制观念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力主体普遍地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法体系以实现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行动准则,即国家不能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智慧、看法和注意力来治理,而应依法治理。

坚持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必然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和法律规定来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坚持依法治国,加快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加快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近些年,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还不完备,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不健全,法律结构不合理,有的重要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加快立法的同时,我们要树立开放意识,坚持批判地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可以少走很多弯路。当然,对待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和理念,应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法治的要求,“吸取精华,剔除糟粕”,不能一字不改地照搬。

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口供至上”主义非常严重,从而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刑讯逼供必然导致冤案,冤案的发生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更严重的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给建立和谐社会带来了阻力。我认为:要从根本上避免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重事实、重调查,西方国家提出的“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需有律师在场”等理念,应该引入我国司法制度并写入刑事诉讼法。

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

在司法改革中完善检察,核心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积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必须加快推进检察和工作机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诸多问题,去年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三项改革:建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备、报批制度;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深化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但是检察和工作机制中还有一些弊端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对此,我有三点看法和建议。

建议改革检察机关的管理,以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预。 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较之过去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现阶段检察机关的经费、人员的任命由地方机关管理,行政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阻力,使得监督权的行使还没有完全到位,建议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经费由直接划拨,垂直管理的好处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行政的干预。

建议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接受监督的义务,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实效。 由于法律上缺失对于监督对象应当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因而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授权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监督对象应当接受监督,更没有规定如果监督对象拒绝接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职能的履行。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通过法律程序使得监督对象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具体化、更有操作性,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

建议加强检察机关的监所的监督职能,重点要坚持四个原则。 1、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使监所检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工作机制的建立,都应有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2、有利于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适应,建议增加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3、有利于理顺领导。建议理顺派出、派驻检察室与派出它的及其监所检察部门的关系,对于更好地开展监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发挥监所检察整体效能关系重大。4、有利于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我们的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要着眼于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对应当由我们承担的法律监督工作作出战略性的思考。

保障依法定程序审判

依照规定,依法享有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据媒体报道,被列为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之一的“佘祥林杀妻案”,在案件还没有进入审理的时候,当地的委就已经给佘祥林定好了罪名和刑期,这是不合法的。和一样,都存在着经费、人员的任命受地方牵制较大的问题。另外,内部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很多案件“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却不是最终的裁决者。因此,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建议行政机关坚持依法办事,不干预按程序进行正常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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