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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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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一) 、本单位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出纳岗位人员办理。

(二)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购买各种物品领用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含1000元),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用支票结算。

(三) 、出纳人员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帐。出纳岗位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现金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要做到日结月清,正确无误。

(四)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意坐支。库存现金的金额应控制在核定的库存限额(5,000元)内,也不得保留帐外。对于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存入保险箱,并妥善保管保险箱密码以及钥匙。

(五) 、出纳人员应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按实登记现金结存表,并与现金日记账结余金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库存现金有余缺情况,应先作暂存或暂付款入帐,查明原因后根据单位领导的处理决定及时办理。如金额较大,应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对确实无法查明的多余现金应作"应缴财政专户款"上交国库。

(六) 、现金报销或借款金额超过3000元的(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纳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安排好资金。

(七) 、因工作需要借款的需写明具体借款用途,经校长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私用。工作完成后,无特殊情况,一般在十天之内向财务结算并按规定报销。

(八) 、购货或其它开支所用现金暂借款,一般于五日内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当月内予以报销。发生现金暂借款应以"借款单"作入帐凭证,归还时由财务室开具收据。

(九) 、严禁发生下列挪用、套用和滥用现金的行为:

1、 私人借支挪用;

2、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 造假用途套取现金;

4、 用 凭证套取现金;

5、 利用银行帐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6、 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作储蓄存款;

7、 保留账外,私设小金库。

(十) 、出纳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应办好移交手续,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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