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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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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一)上行文规则

请示和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下行文规则

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正式行文。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部门内设机构除(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比如说:市财政局办公室可以以办公室的名义对外行文,盖办公室的印鉴,但其它业务科室不可以以科室名义对外行文,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以市办公室的名义的公文,但没有看到过市政研室等对外的行文。

(三)联合行文规则

同级、同级各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部门不能与企业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审批的事项,经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同意。但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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