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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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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1. 根据隶属关系行文:上级领导机关对被领导机关可以发决定、通报,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被指导部门可以发指示性通知,接受被指导部门的请示、意见和报告。至于不相隶属的机关或部门之间,则即不可以发决定、批复,也不能相互请示和报告,而应用函来协商,告知有关事项。

2. 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级行文:传递路线的结构形式(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接行文);

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才能采用越级行文的方式A、情况特别紧急;B、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C、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D、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F、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因特殊情况越级行文时,一般应抄送越过的机关。

3. 正确选择主送抄送机关:除普发性公文外,通常一件公文只选择一个主送机关,而不应该选择多个主送机;上行文请示尤其不能多头主送;与公文的办理、答复、执行无关的,不具备了解公文内容资格与必要性的机关一律不予抄送;请示公文一律不得在主送上级机关的同时,向同级或下级机关抄送;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向其他机关抄送、转送。

4. “同级”机关方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级别层次必须相同或相近;上级部门与下一级之间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可发不可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5.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为了能从实质上保证中国党的领导,机关间相互行文时应

贯彻党政分开原则,坚持坚持党政文件分开。党的组织和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尽量减少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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