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北京市潮白河管理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范职责、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原因分析、预防措施、责任追究、统计与分析等要求制度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潮白河管理处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
二、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第21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8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三、工作职责 (一)管理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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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事故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 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
3. 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二)安监科职责
1. 制定、更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 发生事故后,组织协调各科室、所对开展事故抢救; 3. 向管理处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上报; 4. 组织事故调查或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5. 整理归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6. 汇总各所、对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情况。 (三) 各科室职责
1.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事故抢救; 2. 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3. 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工作。 (四)各所职责
1. 按要求每月进行事故、事件上报; 2. 发生事故后立即上报并抢救; 3. 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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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 (一)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事故类别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死亡人数 30人及以上 10—29人 3—9人 1—2人 重伤人数 100人及以上 50—99人 10—49人 1—9人 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 5000万元—1亿元 1000—5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下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二)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流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向安监科及管理处主任报告。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直接上报管理处主任。
管理处主任应当于1小时内向北京市水务局安监处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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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
1.在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人员撤离的指令。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封锁事故现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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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员进入。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对象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移动对象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监督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
(2)移动物件应当做出标志,并书面记录; (四)事故调查 1.内部事故调查
当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且受所在区委托调查事故后,经管理处主任批准,由安监科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外部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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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等级事故(不含无人员伤亡一般事故)时,相关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协助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五)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1.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轻伤、重伤事故经领导班子决议后下达事故处理决定;其他事故依据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意见执行。
(六)善后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和死亡,行政办公室、劳资科、工会应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材料,保存归档。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包括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患者的治疗、保险赔付及其家属的保险待遇兑现。
(七)事故“零”统计制度
1.各所要明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安监科传达安全信息。 2.各所、对每月5日应将本所上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报安监科。
3.每年元月5日前,安监科负责统计汇总管理处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填写“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4.当月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科室,也应当按时填报。 (八)事故档案、台账及统计分析
1. 安监科负责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责任科室在收到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之后30日内将事故资料整理存档备案,并安监科归档保存。主要负责人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时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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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档案包括:现场图、调查记录、分析会会议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制定与落实。
3.对发生的事故,办公室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其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科室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记录
1.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2. 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 3. 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4. 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监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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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单位名称 事故时间 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地点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简要经过 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已经采取的 措施 其他 填表人 填报单位 (全称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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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
事故 名称 事故 类别 事故调查组 长 成员 日期 情况 结案 人员伤害 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时间 地点 事 故 概 况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事 故调查 处 理 情 况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页脚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事故伤害(人) 序号 事故日期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事故地点 死亡 埴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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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 结案日期 备注 损失(万元) 主要负责人 重伤 轻伤 安全主管领导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
填报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事故发 事故地点 生时间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济损失 直接经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况 事 故 简 要 情 填表人: 安全主管领导: 所负责人:
说明:
二、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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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确定。
四、事故类别填写内容为: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层爆炸;16、其它爆炸;17、容器爆炸;18、煤与瓦斯突出;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可直接填写类别代号。 五、本月无事故,应在表内填写“本月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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