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凭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的房屋租凭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在 位置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第二条:租凭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共(人民币) 。
第四条:乙方于租期届满时,除经甲方同意继续租凭外,应将所租房屋按原状腾出交还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租凭房屋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或以其他变相方式由他人使用房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租凭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要改装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但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结构,乙方于交还房屋时应负责恢复原状,如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而造成房屋的损坏,乙方必须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房屋不得供非法或非道德使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如因乙
方违反规定,致使房屋损坏,灭火或发生其他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第:房屋因自然损坏,有甲方负责修缮,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因不抗力而毁坏,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租凭期间,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由甲方支付,水电费、电话费等与使用该房屋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身份、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租住后,如出现室内失火等异常情况,甲方在与乙方联系不到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解决,有关损失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合同结束后是否继续租凭,租凭结束时交清水费、电话费等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订约人: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地址或单位: 地址或单位: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订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