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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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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操作规程

第一篇:吊车操作规程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

一、起重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起重机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起重机械。

二、起重机司机应严格按照工地制订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工作内容、交情况应如实填写在施工机械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中。

三、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机司机班前、班后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每日检查,确认起重机无任何故障和隐患时方可开始工作。

五、起重机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六、司机在收到指挥人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动作。起吊重物时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在继续起吊。

七、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

八、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九、起重机工作时,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起重机上逗留。 十、起重机司机在操作过程中,应坚持“十不吊”原则:

1、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不吊;

2、照明不足、指挥信号不明或非指挥人员指挥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起重机悬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拽不吊;

6、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作业票、无安全措施不吊; 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动物不吊; 8、棱角、刃口未采取防止钢丝绳磨损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体或者重量不明的物体不吊; 10、野外作业遇到大雪、雷雨、六级以上大风不吊。 十一、起重机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列技术要求: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6、无下降极限位置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9、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十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体时: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十三、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并遵守第十三条规定。

十四、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负荷的情况下,严

禁降低起重臂。

十五、未经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第二篇: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对吊车司机进行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吊车。

二、进行吊装作业前,吊车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吊车带病运行。

三、在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 四、吊车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示意,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

五、严禁吊物上站人,严禁一切人员在吊物下站立和通过。 六、吊车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七、当吊车司机因对象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吊车超重负荷,严禁强制指挥吊车超负荷作业。

八、用两台吊车同时起吊一种重物时,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对象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九、吊车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将钢缆拉断或使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且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十、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吊车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十一、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需停工或休息,不准将吊物悬在空中。

十二、工作完毕后,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十三、指挥信号要事先向吊车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十四、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十五、吊车司机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对象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十六、在所吊对象就位固定前,吊车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十七、吊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确时不予起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予起吊; ○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予起吊;○ 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予起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予起吊; ○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予起吊; ○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予起吊; ○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予起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予起吊; ○

10吊物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时不予起吊。○ 第三篇:吊车司机操作规程

吊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2、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

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吊车在变电站内部分停电工作,吊车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吊车停放或行驶时,车轮、支腿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3、在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和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4、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5、严禁吊物上站人、严禁吊物超过人顶、严禁一切人员在吊物下站立和通过。

6、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7、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8、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对象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9、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10、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1、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

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在空中。

12、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13、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14、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2.3起吊对象,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对象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15、在所吊对象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6、当起重机司机因对象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化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17起重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吊车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吊等。 第四篇:吊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司机

1.1 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1.2 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

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1.3 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1.4 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1.5 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6 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1.7 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1.8 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 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10 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1.11 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1.12 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2 指挥人员

2.1 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2.2 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2.3 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2.4 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2.5 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化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第五篇:吊车司机操作规程

吊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起重吊车司机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规定了吊车司机作业基本安全要求。各单位及分包单位。 2 职责

2.1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综合管理,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和综合管理。

2.2 公司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租赁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司机的安全培训管理,项目部负责司机的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3 司机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4 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的要求。

2.5 凡理论、实际及体检合格人员,地方主管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驾驶吊车进行作业。 3 安全要求

3.1 吊车司机必须了解所操作机械的构造和性能,熟悉操作规程、保养方法和安全要求知识。

3.2 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当信号不明或不清时,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不得肓目开车或起吊。

3.3 吊装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要注意周围及上空有无障碍物。吊车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应保持安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

全距离。在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适当加大。吊杆、钢绳及吊件与带电线路的距离最小应保持3米(限6000伏以下)。

3.4 使用吊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吊车的吊杆、各部销子、螺栓、钢丝绳接头有无松动、脱落现象。如发现缺陷,应修好后再进行工作。靠近排气管。吊车加油时,严禁吸烟和接近明火。负荷吊装运行。

3.7 吊车吊装应站在平坦坚实并与沟槽、基坑保持适当距离的地面上。若地面松软或不平时,应夯实整平,并且用道木垫实。起。夜间工作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3.9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操作要平稳,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刹车。作反操作 时,必须待吊车停稳后再换向运转,禁止突然变换方向。

3.10 起吊时,不许横拖物件或倾斜吊装,严禁吊拔埋在地下的情况不明的物件或凝结在地面、冻在冰上的物件。

3.11 吊车吊着重物回转时,应慢速进行,速度不应超过规定值。禁止在斜坡处吊重物回转。

3.12 吊车在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必须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再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保养和修理工作。

3.13 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吊重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吊装动作。一般情况吊重时,不得进行伸臂及缩臂,若必须时,应符合起重图表的安全要求方可操作。

3.14 吊车司机要关注并检查起吊物是否绑扎牢固。所有索具和夹具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发现有损坏情况时,不可勉强使用。3.15 吊车一般不允许吊重行车。若必须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道路应平坦坚实,重物离地尽可能低,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驶,同时要锁死回转机构。

3.16 起吊物件上禁止站人,不准把吊车作为运送人员使用。起吊时不准在吊臂或吊起的重物下站人。

3.8 提

升重物时,应先吊离地面100—300毫米进行试吊,无问题后方可吊

3.5 在易燃、易爆物附近,一般不应进行起吊作业。特别不应使易燃物

3.6 严禁吊车超

3.17 空负荷运行时,吊钩与地面间距不得少于2米,带负荷运行时,重物必须高于运行路线上最高障碍物0.5米上。

3.18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3.19 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当吊钩放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至少应保留4圈钢丝绳。起吊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3.20 吊车在坡道上行走时,禁止溜放滑行。行走时需要换向,必须在吊车停住以后进行。

3.21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吊重的80%。

3.22 停止工作时,必须刹住制动器。工作完毕,吊钩和吊杆应放在

规定的妥当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放在零位,切断电源并关门上锁。

3.23 吊车应备用适用的灭火器。如遇漏电、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立即停车处理。

3.24 应按照国家有关钢丝绳报废标准,经常检查钢丝绳的质量情况。

3.25 按照吊车的技术文件进行操作、检查保养,对自动控制及电器部分,需遵守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3.26 严格遵守“十不吊”即: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超负荷不吊;工件紧固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线隐暗 看不清不吊;斜拉工件不吊;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易燃易 爆危险品不吊。

3.27 大雨、大雪、大雾天气或气温低于-20℃(含-20℃)及瞬间最大风速超过10米/秒时,应停止吊装作业。大风时,汽车吊应停放在避风处;履带吊应将上机放在与履带纵向方向,机械背面向风,且把起重臂降至地面或者将吊钩落到地面封到物体上,锁紧回转制动。 3.28 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向承租单位及公司安全部门报告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基本情况。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3.29 发生吊装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及设备,并立即向承租单位及公司工程部和安环部报告事故经过

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本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安全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汽车吊与轮胎吊

4.1 司机应遵守运输车辆司机的一般安全要求。

4.2 汽车吊行驶时,应将起重臂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行驶时防止障碍物刮坏吊装机构及小驾驶室。

4.3 使用支腿时,应在支腿底板下铺以垫木将机身顶起,并保持水平。

4.4 起吊时汽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禁止将重物吊越汽车驾驶室。

4.5 汽车吊工作完毕后,收支腿、回转吊杆不得同时进行。应先回转吊杆至行走位置再收支腿。

4.6 轮胎吊在运行时,不得改变柴油机转速。

4.7 在添加燃料时,

禁止吸烟和有明火。 4.8 行走时应遵守交通规则。 5 履带吊车

5.1 行驶拐弯时不得过快过急,如角度过大,应分次转弯。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吊杆与履带垂

5.2 吊物行走时臂杆应在履带正前方,并刹住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

5.3 吊装物件就位必须行车时,道路应平整坚实,一般重物最好在 履带侧前方,离地面尽可能低,并用绳索拉住被吊物件,缓慢行驶。(吊车应避免带载行走。如必须带载行驶,起重 臂仰卧角应限于30°-70°,臂杆应在履带正前方,以慢挡速度启动、转动和制动,吊物应 接近地面,用绳索拉住吊物,防止吊物晃动摇摆;在行驶中,不要操作其他动作,回转、卷扬的制动器必须处于制动位置。)生翻车事故;更须注意吊钩的上升高度,勿使其达到顶点。

5.4 起

吊物件时,司机应时刻注意控制刹车和机身的稳定,防止重心倾斜发

5.5 两台吊车同进抬吊一件重物时,应根据吊车吊装能力合理分配负荷,一般不应超过吊车在该条件下所允许的最大值。吊装时提升速度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受力应力求均匀。如超过吊车的允许负荷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

5.6 行驶时,转盘、吊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5.7 起吊重物时,要尽量避免吊杆升降,如必须升降,一定要检查传动机构和制动器,确认良好可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但荷重不得超过下降后的角度所允许的负荷量,禁止 吊杆在落稳前变换操纵杆。

5.8 吊杆上应装置吊杆角度指示器。

5.9 工作完毕应将吊钩升起,吊杆放在40—60度,各部制动器刹住,操纵杆放在空档档置,锁好驾驶室门窗。

5.10 自行距离转移工作地点时,吊臂应降至20至30度,并将吊钩收起,如吊臂接长超过制造厂规定长度时,应拆短后才能行走。长距离

转移工作地点应拆下吊杆用平板拖车运输。吊车 上拖车时履带要对准跳板,爬坡角度不大于15度,严禁在跳板上调位、转向及无故停车。吊 车在拖车上,刹住各部制动器,用三角木垫住履带,吊杆放在零位。

5.11 通过桥架、水堤、排水沟等地时,必须先查清其负荷量再通过,必须铺设木板保护,禁止在这些物件上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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