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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验收制度+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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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验收制度+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验收制度

脚手架验收制度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验收制度 脚手架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承建工程脚手架验收管理工作,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各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不含模板支架)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分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高度>25米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验收管理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高度≤25米的落地式脚手架的验收管理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脚手架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脚手架应在下列阶段进行验收。 (1)每搭设完三步; (2)达到设计高度后;

(3)遇到六级大风与暴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4)停用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待验收脚手架符合下列条件,项目部方可组织进行验收; (1)架子班已进行自检,确认脚手架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脚手架专项方案要求;

(2)项目部已复检,同意申请验收。 第脚手架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架子班搭设完成后,向项目部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经理组织专项方案编审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架子班长、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3)项目部应当在脚手架验收2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通知分公司工程管理科。

(4)项目部组织脚手架验收;

(5)整体提升架或爬架在安装单位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项目部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后,由项目部组织安装单位、出租单位(租赁的设施)共同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办理验收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架体设施显著位置。

(6)验收时,验收组必须审阅下列技术资料: ①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②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③钢管、扣件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 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施工现场自检记录、现场送样检测报告; ④安装拆卸工、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⑤密目安全网产品合格证;

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还需具备架设设施的: a、经法定单位认证的认证证明;

b、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c、具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d、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e、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 f、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⑦其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文件。

(7)实地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内容查验脚手架工程质量。

(8)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人员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各方责任人履行签字手续;

(9)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应当对脚手架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的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

的,当即责令改正。

(10)脚手架验收合格,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吊物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高度>25米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验收结果由项目部书面报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第规定的相应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部未按上述规定对施工脚手架进行验收备案的,或验收不合格却投入使用的,公司、分公司各级质安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法规、标准发生冲突时,应按法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承建工程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验收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企业施工的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分类管理规定 第三条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分类

(1)一类: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2)二类:高度5~8m或跨度12~18米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3)三类:一、二类以外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第四条模板及其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1)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

构造要求、安装和拆除方法,安全施工措施等)。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2)一类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二类和三类模板支撑系统一般可采用扣件式钢管搭设。

(3)一类模板及其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4)二、三类模板及其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施工员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分公司主任工程师批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5)一、二类模板及其支撑系统专项方案均应送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公司总师办备案。

(6)对一类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必要时可由公司总师办组织公司内部或外部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章材料验收与检查和使用管理第五条项目部购买或租赁的新钢管、扣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六条钢管、扣件进场时,项目部材料员应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8.1.1条(新钢管)、8.1.2条(旧钢管)、8.1.3条(扣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七条钢管、扣件使用前,项目部必须指定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检查后可选用附表一:钢管、扣件检查记录表,形成记录。

第对每批进场的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随机抽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进场验收和使用前检查主要内容为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禁止使用锈蚀深度或弯曲变形超过规定的钢管;禁止使用有裂缝、变形的扣件,出现滑丝的螺丝必须更换。

第十条外观检查有明显裂缝、孔洞、结疤、采取自行对接加长、或最小壁厚在75毫米以下钢管不得在工程上使用;重量在0.9千克以

下的直角扣件、重量在1.2千克以下的旋转扣件、重量在1.3千克以下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一条最小壁厚在75~3.0毫米的钢管不得用于承重杆件, 仅可作为非承重杆件或围护杆件。

第十二条最小壁厚在3.0毫米以上的钢管、重量分别在0.9、1.2、1.3千克以上的直角、旋转、和对接扣件,当力学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合格要求时,不得用于一、二类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用于三类模板及其支撑系统时,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抽样检测,并按实际检测的相关技术指标,调整规范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后进行模板及其支撑系统专项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

(1)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单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

(2)钢管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应将钢管、扣件在同一操作层集中收集,统一搬运。严禁将钢管、扣件由高处抛掷至地面。

(3)施工现场应落实专人,加强钢管、扣件的维修保养工作。钢管、扣件必须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钢管、扣件,进行防锈处理后存放。

第四章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模板支撑系统的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拆除)前,项目部应直接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安全交底,做好书面交底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直接参与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人员应具备建筑登高 架设特种作业上岗资格,并应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其余人员必须是技术熟练的工人,并按作业情况配备。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搭设情况,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施工现场应配备力矩扳手,对扣件拧紧程度进行抽查。抽查后可选用附表二:现场(非)主节点扣件扭力矩实测检查记录表,形成记录。

第十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安装后,应由班组自检、项目施工员检查,项目质量员、安全员专检。

第十九条模板支撑系统应在下列阶段进行验收: (1)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2)遇有六级大风与暴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3)停用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班组长及其它相关人员应参加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验收。当一、二类模板及其支撑系统验收时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和质安部门人员必须参加。

第二十一条模板安装的质量部分验收和技术资料管理必须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应根据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符合性。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立杆基础、立杆间距(梁底、板底)、步距、垂直度、剪刀撑、拉结点设置、扫地杆设置,扣件拧紧程度、接头类型及设置位置等。

对搭设在现浇楼板上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应检查下层楼板的加固情况。

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后必须用附表三:模板支撑系统检查验收记录表,形成记录,记录表中各栏内容需全部验收合格方可评定为合格,验收合格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在模板支撑系统构配件进场后就指定专人开始建立相应安全技术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安装验收资料。

1、金属构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制造)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

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2、钢管,扣件现场送样检测报告;

3、分部(分项)工程架子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 4、建筑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5、钢管、扣件检查记录表;

6、现场(非)主节点扣件扭力矩实测检查记录表; 7、模板支撑系统检查验收记录表; 8、其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文件。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若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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