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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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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依据

一、合同约定退房条件:

1、合同第六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合同第十条: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发生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情形,在得到通知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是否退房;

4、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日期(2013年12月30日)起90日以后,不能交付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

5、合同第十七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第二十退房的,即

第二十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

(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二、法定条件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第二十约定; 2、购房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可解除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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