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特制订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有力。
第四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安全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能完成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监理工作由监理机构负责,监理机构应在相关执业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七条 监理机构应具备以下人员:
1.监理工程师:负责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监理整体工作,应具备注册建造师证书,并有相关工程监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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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监理员:负责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具备安全工程师证书,并有相关安全监理经验。
3.技术监理员:负责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工作,应具备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工程师证书,并有相关技术监理经验。
第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模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应确保监理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防护设备。
第三章 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第九条 在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进行安全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制定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方案; 2.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对施工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材料的检查和试验,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5.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门式钢管脚手架施工的安全预案,明确责任和措施。
第四章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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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具体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脚手架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脚手架的稳定性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4.脚手架的防坠措施是否完善;
5.脚手架的防火、防雷、防爆措施是否到位; 6.脚手架的通道和出口是否畅通; 7.脚手架的整体安全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确保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时,监理机构有权采取暂停施工、责令停工或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等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
第五章 施工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机构应进行竣工验收,具体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脚手架的安全稳定性是否满足要求; 3.脚手架的防坠措施是否到位;
4.脚手架的防火、防雷、防爆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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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脚手架的整体安全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机构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达到相关安全要求。
第六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监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警告; 2.罚款;
3.业务范围; 4.吊销执照等。
第十六条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参与安全管理,且工程质量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的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可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表彰; 2.奖金; 3.业务指导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监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 本细则未涉及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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