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这三种工时制度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和适用人群。
一、标准工时制度。
目前,社会上的主流工时制度即为标准工时制度。《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作每天工作最长时间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与前文提到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最长工作时间相比,多了4个小时。
按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有关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劳动法》是法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行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后者是以前者为依据为基础制定出来的。不是新法与旧法的问题,《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这是一个基础性的规定,且只规定了上限。的法规规定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没有逾越《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而是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缩短工时,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是一致的。<劳动法>是基本法,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行规.行规不能对抗基本法.而<国规>规定的40小时没有对抗<劳动法>的不超过44小时.
在实行标准工时工时前提,故现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为准。
从本质上讲,标准工时制度是工作时间决定工作量的一种工时制度,是其他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考标准,它适用的人群是普通人员、一般劳动者。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一年等为一个周期;
2、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相同,换句话说,在一个周期以内,某个具体工作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40)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业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这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大泉州地区而言,有着重要意义,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明显具有销售热季等周期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三、不定时工作制度。
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职责范围等种种原因,一部分员工的每个工作日没有具体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这种不能用正常的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的工时制度即为不定时工作制度。
与其他两种工时制度不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不会受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来确保员工的休假权。此外,与两种工时制度不同的,还有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均不算做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注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经过当过劳动部门的批准。
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
周或月为单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