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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房腾退为由行强制拆迁之实驳回大快人心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一、案情介绍

坐落于北京市某区某胡同221号的楼房权属登记是原告所有。1980年左右,被告孙菊芳和她的丈夫周顺清(2011年2月1日去世)与他的家人来到这栋楼房一楼房屋二间居住,并在这个小院中自建房屋三间。被告一家自2002年始未曾再交纳过租金。2009年6月,原告所有的楼房被认定为危房,需要整体拆除。为使被告搬出,原告为被告另行准备了一套房屋供其一家居住使用。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居住的房屋属于危房,作为所有权人依法拥有处臵权,现原告提供的房屋面积明显多于被告的承租、自建房屋的面积综合,居住条件已经优于原有住宿条件,也即被告已经具备腾退房屋条件,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

间的租赁关系,由被告将租赁房二间及占用房屋全部腾空交还原告拆除。

二、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虽提交了北京市某区房屋安全鉴定站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涉案房屋系危房,该幢楼房无维修和加固价值,应整体翻建或拆除为由,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搬迁至他处。而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腾退的房屋位于市政建设用地的范畴,其行为系拆迁行为。双方争议的实质系对于腾退房屋及安臵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危旧房屋改造有关,在双方未达成安臵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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