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
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农、林、牧、渔业 500万元——20 000万元 小型 微型 50万元——500万元 5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40 000万元 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小型 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 000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8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建筑业 小型 微型 营业收入6 000万元—80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 000万元—80 000万元 营业收入300万元—6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5 000万元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20人—200人,且营业收入5 000万元—40 000万元 小型 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20人,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5 000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 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5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20 000万元 小型 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3 000万元—30 000万元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 0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100人—200人,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30 0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 0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邮政业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30 0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 000万元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住宿业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10人—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10 000万元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餐饮业 小型 微型 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10人—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10 000万元 从业人员2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100人—2 000人,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10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10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20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房地产000万元 开发经小型 营 万元 微型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 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1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 000万元—5 000营业收入1 000万元—200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 000万元—10 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中型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型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100人—300人,且资产总额8 000万元—120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 000万元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他未中型 列明行小型 业 微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 从业人员10人—100人 从业人员100—300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所列条件的企业: 行业类别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应税所得额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 不超过100人 不超过80人
表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资产总额 不超过3 000万元 不超过1 000万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表:
企业类型 1.生产企业 2.商业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